學生申請停修,請自行上網申請,相關注意事項如下:

1. 依選課辦法第八條規定:學生於當學期期中考後二週內可辦理停修;停修申請為一次性申請,不可分段申請,申請時請審慎考慮後,再按確認鍵。

2. 111學年度第2學期網路辦理停修日期為4/17-5/1

3. 停修後學分總數不得低於每學期最低學分數:研究生(含博、碩)及延修生至少須修讀 1 門課程;大學部 1、2、3 年級不得低於 16 學分,4 年級不得低於 8 學分。

4. 停修課程仍須登記於該學期成績單及歷年成績表,於成績欄註明「停修」字樣,停修課程之學分數不計入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。

5. 停修課程一律不退費,若涉及欠繳費用者,仍應繳清原有費用。

6. 停修核准結果請至SC0106學生個人課表確認。

停修公告:https://www.shu.edu.tw/News.aspx?from=01&sID=29709